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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及各省允许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的内容

黄小小黄小小 知识星球 2024-03-13 1366 0

本周规划师成长学社的专题是“城镇开发边界优化”,今天为大家推荐的是广西、浙江、青海、四川、河南、黑龙江关于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的相关规定。

自然资源部及各省允许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的内容如下:

(1)自然资源部

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以及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城镇布局调整的;

因灾害预防、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等防灾减灾确需调整城镇布局的;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过程中确需统筹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

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的建设用地,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确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

已批准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确需优化调整城镇开发边界的;

规划深化实施中因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等需要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

(2)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涉及城镇开发边界布局调整的。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含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双百双新”项目、“专精特新”项目,以及由以上重大项目建设引起的拆迁安置和回建等项目;

国有农林场自身相对集中连片面积较大的职工生活区、行政办公区、产业集中区和转型监狱监区等区域;

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城镇布局调整的;

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边境地区建设、平急两用等合理需要(项目类型见附件),可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规划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

(3)浙江省

因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行政区划调整等涉及城镇布局调整的,参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改有关规定执行,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查认定;

因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涉及城镇布局调整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附由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重大项目的证明材料,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认定;

因灾害预防、抢险避灾、灾后恢复等防灾减灾确需调整城镇布局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认定;

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的、或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的、或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的建设用地,已依法依规批准的、或已办理出让手续的、或已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建设用海,已报部备案通过的历史围填海处理方案范围内的用海,确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附所涉用地用海有关证明材料,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认定;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土地综合整治实施确需统筹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应结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处置、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同步编制和审查认定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

在规划深化实施中,因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等确需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控制局部优化面积占项目地块用地面积的比例不超过5%、且不超过2000平方米,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认定。

(4)青海省

因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行政区划调整等涉及城镇布局调整的;

因灾害预防、抢险避灾、灾后恢复等防灾减灾确需调整城镇布局的;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过程中确需统筹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

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的建设用地,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确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

已批准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确需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

在规划深化实施中,因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等确需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控制局部优化面积占项目地块用地面积的比例不超过5%、且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

其他经评估确需调整的。

(5)四川省

国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落实和重大项目建设涉及城镇布局调整,确需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其中重大战略、重大政策需提供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应文件材料,重大项目应列入国家级规划(文件)、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的省级规划重大项目清单,国家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城镇空间重构确需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需提供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推进城镇空间重构依据或文件。

保障灾害预防、抢险救灾、灾后恢复重建等项目实施涉及城镇开发边界调整的。其中地震需启动省级应急响应,塌陷、滑坡、洪涝、山洪等灾害需提供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相关资料。

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的建设用地,或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或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确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需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或证书。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土地综合整治实施确需统筹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应结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同步编制和审查认定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

规划深化实施中,除组团间连接性的城镇道路用地和延伸至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防洪堤、输油输气管等线性基础设施外,建设项目因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等需要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局部优化面积占项目地块面积的比例不超过5%、且不超过2000平方米;超过上述标准最大值的,需在五年一评估后按程序进行调整。当上述面积不超过地块面积的5‰,且不超过100平方米,属于容差,视为符合城镇开发边界。

(6)河南省

国家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涉及城镇布局优化的。

省委、省政府文件确定的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涉及城镇布局优化的。

省级重大项目建设涉及城镇布局优化的。包括由国家批准的省级规划明确的符合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项目;省委、省政府文件或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符合省级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工作机制要求,需省级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确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项目。

因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城镇布局优化的。

因灾害预防、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等防灾减灾项目建设确需优化城镇布局的。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过程中确需统筹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

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的建设用地,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确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

已批准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确需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

涉及规划深化实施中因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等误差较大,需要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

(7)黑龙江省

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以及行政区划调整等涉及城镇布局调整的,应提供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发布的相关文件或规划,省委、省政府批准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划或制发的会议纪要,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的文件或确定的重大项目清单,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涉及具体名称的重要文件或规划,其他可以证明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

因灾害预防、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等防灾减灾确需调整城镇布局的,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过程中确需统筹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应提供自然资源部同意的全省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批复文件或自然资源部验收通过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成果。

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的建设用地,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确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应提供相关的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文件、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可以证明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

已批准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确需优化调整城镇开发边界的,应提供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规划深化实施中因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等需要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应提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和城镇开发边界叠加分析报告,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程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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